標準使用條款 合同條款

最後使用條款於2021年11月22日更新

以下條款和條件適用於 AppyPie.com 網站的所有使用以及網站上或通過網站提供的所有內容,服務和產品(統稱為“服務”)。 本服務由Appy Pie LLP擁有和運營,Appy Pie LLP是一家根據2008年LLP法案在印度新德里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擁有LLPIN AAF-5370,其主要營業地點為165,NSEZ Noida,201305印度(以下簡稱“AP”),該表達應指並包括其繼承人,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AP目前使用第三方接受付款(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處理商”)。 訂戶將使用這些第三方支付處理器向AP支付所有款項,這些處理器目前是美國的Appy Pie LLC和英國的Appy Pie有限公司,並且可能會更改/更新。 美聯社有權隨時更改第三方支付處理器或停止使用第三方支付處理器。 儘管名稱上有任何相似之處,但第三方支付處理方和 AP 之間沒有從屬關係,第三方支付處理方不是本協定的一方。 在您接受此處包含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及AP(統稱為“AP”)可能不時在本網站上發佈的所有其他操作規則、政策(包括但不限於AP的隱私政策)和程序的情況下,您即可提供本服務。

訂購或訪問服務的個人或實體(以下簡稱“客戶”)。

本協定的“生效日期”是 (a) 客戶通過任何在線配置、註冊或訂購流程首次訪問任何服務,或 (b) 引用本協定的第一份服務訂單(如適用)的生效日期。 本協定將管轄客戶在生效日期的初始購買以及客戶未來引用本協議進行的任何購買。

本服務條款(“協定”)由AP和客戶於生效日期簽訂。

考慮到以下條款和條件,雙方同意如下。 如果您不同意本協定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則不得訪問或使用我們的任何服務。 如果這些條款和條件被 AP 視為要約,則接受明確限於這些條款。 該服務僅適用於至少16歲的個人。

年齡限制的唯一例外是Appy Pie聊天機器人,它要求您年滿18歲。

1.1 您的 AP 帳戶和網站

Appy Pie AppMakr

Appy Pie AppMakr是一個在線的,無代碼的應用程式構建器,任何人都可以,無論他們的技術技能如何,都可以自己構建應用程式。 Appy Pie AppMakr以其廣泛的功能而聞名,是最大的單一無代碼移動應用程式開發平臺。

Appy Pie 網站建設者

Appy Pie網站構建器允許個人或商業實體創建網站,甚至無需編寫任何代碼。 來自Appy Pie的網站構建器載入了功能,並具有獨特的離線功能

Appy Pie Connect

Appy Pie Connect是一個自動化平臺,可幫助企業或個人創建自動化工作流程,並通過消除執行重複性手動任務的需要來提高效率。

阿皮派聊天機器人

Appy Pie聊天機器人允許個人或企業在沒有任何編碼的情況下創建聊天機器人,並將其集成到網站或應用程式中。 聊天機器人可幫助企業為其網站訪問者提供對話接觸點。 該產品於2020年3月11日推出,目前處於公開測試階段。

Appy Pie 知識

Appy Pie知識允許個人或企業構建和發佈知識門戶,而無需任何編碼。 這有助於企業為其客戶提供智慧自助服務知識庫,從而減少回答常見問題的需要。 這是通過讓支援團隊專注於關鍵問題來提高其工作效率的好方法。 Appy Pie知識於2020年4月27日推出,目前處於公開測試階段。

Appy 餡餅設計

Appy Pie Design是一個在線工具,使用戶能夠創建不同類型的設計,以滿足他們的設計需求,而無需任何設計技能或培訓。 Appy餡餅設計目前處於公開測試階段。

一旦您持有任何這些產品的AP帳戶並在服務上創建社交網路,社區,應用程式或軟體,您有責任維護帳戶的安全性,並且您對帳戶下發生的所有活動以及與社交網路相關的任何其他操作負全部責任, 社區、應用程式或軟體。 您不得以誤導或非法的方式描述或分配您的社交網路、社區、應用程式或軟體的關鍵字,包括以他人的名義或聲譽進行交易的方式。 美聯社可以更改或刪除其認為不適當或不合法的任何描述或關鍵字,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導致美聯社承擔責任。 您必須立即通知美聯社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您的社交網路、社區、應用程式、軟體、帳戶或任何其他違反安全的行為。 美聯社對您的任何作為或疏忽概不負責,包括因此類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任何類型的任何損害。

1.2 貢獻者的責任

如果您運營社交網路,運營應用程式,管理社區,運營軟體,向服務發佈材料,在服務上發佈連結,或以其他方式製作(或允許任何第三方製作)通過服務(任何此類材料,“內容”)或其他服務提供的材料,您對以下內容負全部責任, 以及由該內容造成的任何損害。 無論相關內容是否構成文本、圖形、音訊或視頻檔或計算機軟體,都是如此。 通過提供內容,您聲明並保證:

  • 下載、複製和使用內容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擁有權,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專利、商標或商業秘密權利;
  • 如果您的僱主對您創建的智慧財產權擁有權利,則您已(1)獲得您的雇主的許可以發佈或提供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軟體,或(2)從您的雇主處獲得對內容中或內容的所有權利的豁免;
  • 您已完全遵守與內容相關的任何第三方許可,並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成功將任何所需條款傳遞給最終使用者;
  • 內容不包含或安裝任何病毒、蠕蟲、惡意軟體、特洛伊木馬或其他有害或破壞性內容;
  • 內容不是垃圾郵件,不是機器或隨機生成的,並且不包含不道德或不需要的商業內容,旨在為第三方網站吸引流量或提高第三方網站的搜尋引擎排名,或進一步的非法行為(如網路釣魚)或誤導收件者關於材料來源(如欺騙);
  • 內容不是色情,誹謗或誹謗,不包含對個人或實體的威脅或煽動暴力,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隱私或公開權;
  • 您的社交網路、社區、軟體或應用程式不會通過不需要的電子消息(例如新聞組、電子郵件清單、博客和網站上的垃圾郵件連結)以及類似的未經請求的促銷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 您的社交網路,社區,軟體或應用程式的名稱不會誤導您的讀者認為您是另一個人或公司。 例如,您的社交網路的URL或名稱不是您自己或公司以外的人的姓名;和
  • 對於包含計算機代碼的內容,您已準確分類和/或描述了材料的類型,性質,用途和效果,無論是社交網路還是其他方式要求這樣做。

向美聯社提交內容以包含在美聯社提供的任何服務或應用程式中,即表示您授予美聯國際一項全球性的、免版稅的、非排他性的許可,以複製、修改、改編和發佈內容,但僅限於顯示、分發和推廣您的移動應用程式。 如果您刪除內容,美聯社將盡合理努力將其從服務中刪除,但您承認緩存或引用內容可能不會立即不可用。 在不限制任何此類陳述或保證的情況下,AP 有權(儘管沒有義務)自行決定 (1) 拒絕或刪除 AP 合理認為違反任何 AP 政策或以任何方式有害或令人反感的任何內容,或 (2) 出於任何原因終止或拒絕任何個人或實體訪問和使用服務, 由美聯社自行決定。 AP 沒有義務退還之前支付的任何金額。

1.3 按月和按年訂閱的計費、終止、取消和退款

AP 提供按月和按年訂閱,原始購買者有權在購買之日起 1 個月/1 年內訪問 AP。 AP還為每個訂閱提供附加計劃,允許購買者訪問AP的附加服務,包括無限重新提交,專門的客戶經理,為期一個月或一年。 買方同意支付發生的所有有效費用。 您將在購買時提前支付訂閱費用,訂閱將自動無限期續訂,直到明確取消。 如果您取消服務,您的取消將在下一個結算週期生效。 這意味著我們無法就提前取消合同向您退款。 所有 AP 帳戶都以無義務試用開始,這將允許您評估服務。 我們將收集您的信用卡資訊以啟動試用帳戶。 但是,只有在試用期用盡後才會收取費用。 如果您不確定將使用該服務多長時間,請註冊每月付款計劃。 如果您對帳戶費用有疑問,請立即與我們聯繫。 如果收費有誤,我們將立即將相應金額記入您的帳戶或信用卡帳戶。 AP 對拒付採取零容忍政策。 任何對被發現有效的信用卡付款提出異議的客戶將被永久列入黑名單並被禁止使用本服務。 此處還值得一提的是,未支付訂閱費將導致您的應用程式因編輯和查看目的而被鎖定。 任何逾期費用和成本將被發送到收款。 如果我們的催收工作失敗,未償還的債務將被報告給所有可用的信用報告機構,並可能導致訴訟,其細節可以在第1.25節中找到。 如果美聯社因違反我們的服務條款而終止您的帳戶,美聯社將不退還您的任何部分許可費用。 退款不適用於您的申請從任何應用商店或市場被拒絕的情況。 我們提供30天退款保證,因此,如果您在此期間取消訂閱,您的退款請求將獲得批准。 Appy Pie的所有退款將扣除金額的3%或付款處理商收取的實際處理費(以較高者為準)。 但是,30天退款保證不適用於選擇7天免費試用的使用者,在此期限後取消月度或年度計劃將不會導致退款。

1.3.1 上述政策適用於安派網站。

  • 收到取消請求后,AP 將立即取消帳戶。 這意味著您的帳戶,GWS和功能變數名稱(如果與網站套件一起使用)將僅工作到訂閱期的最後一天。

  • 如果使用者使用年度網站構建器軟體包認領了任何免費產品(如免費域名或免費 G Suite 帳戶),然後取消了訂閱,則該帳戶將繼續有效,直到訂閱期的最後一天。

  • 如果使用者使用月度網站構建器軟體包認領了任何免費產品(如免費域名或免費 G Suite 帳戶)並取消了訂閱,則該域名和 G Suite 將立即被鎖定。 這意味著用戶無法將域和GWS轉移到任何地方,也不能使用它。 但是,如果用戶續訂網站計劃,則該域將再次啟動。 (因為功能變數名稱全年可用)

  • 如果使用者利用了我們的7天試用版並在試用期結束前取消了訂閱,或者在7天試用期結束后我們無法向他們收費,則他們的GWS和域名將立即被鎖定。

1.4 終身訂閱(永久許可)的計費、終止、取消和退款 *

AP提供終身計劃*(永久許可證),如果客戶已支付一次性前期許可證費用並繼續支付持續的維護和更新年費,即(一次性前期許可證費用的5%),該計劃將永久有效。 AP還為每個訂閱提供附加計劃,允許購買者訪問AP的附加服務,包括無限制的重新提交,終身專用的客戶經理。 終身計劃條款受以下條款中概述的附加條件的約束。 終身計劃持有者可保證 5 年(60 個月)的 AP 訪問許可權,但是,如果 AP 停止服務或停止開展業務,或者如果 AP 發生收購、控制權變更、重大合併或其他合法重組,AP 可以通過退回您的購買價格減去通過將您的購買價格乘以一小部分來計算的金額來終止永久許可證, 其分子是自您購買終身計劃以來的完整月數,其分母為60。 如果美聯社因違反我們的服務條款而終止您的帳戶,美聯社將不退還您的任何部分許可費用。 退款不適用於從任何應用商店或市場拒絕您的申請;AP 可能會不時推出其他服務,這些服務可能會被排除在現有的終身計劃中,無需額外費用。 如果您的 AP 終身計劃帳戶在 3 年內沒有活動,我們將認為該帳戶處於休眠狀態,並將刪除對數據的在線訪問。 然後,我們將把數據再保留一年,屆時我們將刪除您的數據。 活動定義為登錄 AP 帳戶。 您可以隨時自行決定或通過聯繫我們取消或刪除您的終身計劃;但是,取消終身計劃不會導致退款。

*請注意 – 自2018年12月以來,我們已停止終身計劃。 但是,所有在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訂閱我們終身計劃的客戶都將獲得該計劃的所有福利。

1.5 退款政策

如果Appy Pie和客戶得出結論認為有退款要發放,它將在30天內處理。 但是,重要的是要注意付款處理者收取的金額是不可退還的。 因此,Appy Pie的所有退款都將扣除金額的3%或付款處理器收取的實際處理費(以較高者為準)。

唯一的例外是 Appy 餡餅域。 根據ICANN的功能變數名稱取消退款政策,只有當用戶在註冊后三天內取消功能變數名稱時,我們才能發放退款,退款將在3天內處理。

請注意:如果您升級到更高的計劃,即使您的30天期限尚未用完,您也不符合退款資格。 我們建議您在升級到更高計劃之前,請100%確定您對平台的承諾。 此外,30 天退款政策僅適用於首次應用訂閱。 退款也不適用於選擇試用訂閱的使用者。 此外,在試用期后取消月度或年度計劃將不附帶任何退款資格。

1.6 免費試用、取消和訂閱續訂退款

所有 AP 帳戶都以無義務試用開始,這將允許您評估服務。 我們將收集您的信用卡資訊以啟動試用帳戶。 但是,只有在明確購買帳戶後才會收取費用。 如果您不確定將使用該服務多長時間,請註冊每月付款計劃。 很抱歉,我們無法延長免費試用期,一旦結算完成,我們將無法提供退款。 如果您決定成為訂閱者,即使在 7天的 試用期內,您也可以升級到我們的付費計劃之一。 一旦您訂閱了我們的某個付費計劃,您的訂閱將在您的每月或每年續訂日期自動續訂,直到您取消為止。 您的取消將僅停止所有未來的付款,並且迄今為止的續訂付款將不提供退款。 續訂費率可能會有所變化,但我們始終會事先通知您。

我們提供30天退款保證,如果您在此期間碰巧取消訂閱,退款請求將被批准。 Appy Pie的所有退款將扣除金額的3%或付款處理商收取的實際處理費(以較高者為準)。 但是,30天退款保證不適用於選擇 7天 免費試用的使用者,在此期限後取消月度或年度計劃將不會導致退款。

您可以隨時透過存取應用程式的帳單資訊頁面或聯絡 [email protected] 進行取消。 請注意,一旦發生帳單,我們將無法提供退款。 免費試用的可用性和持續時間可能因地區和支付閘道而異。

1.7 自定義行動應用程式開發

作為對客戶的禮貌,定製應用程式設計和開發專案的付款將以增量方式支付給我們。 一旦付款或押金,該筆款項將不予退還。 如果專案被取消或推遲,AP將保留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適用,客戶應支付超出已支付範圍的所有已完成工作的費用。

1.8 為我構建計劃

支付499美元用於為我構建計劃被視為自定義應用程式設計和開發專案。 因此,一旦支付了499美元,它就不予退還。 如果專案被取消或推遲,AP將保留所有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適用,客戶應支付超出已支付範圍的所有已完成工作的費用。

1.9 附加服務的付款

AP 提供額外的消耗性應用內購買,包括但不限於功能變數名稱註冊、高級背景圖像、應用促銷 (Appy Jump)、應用託管、應用頻寬、提交、重新提交、客戶管理器、應用下載、轉銷商、推送通知、其他驅動程式、版主、附加任務、簡訊、更改或刪除應用許可權,您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這些許可權。 一旦為這些服務付款或支付押金,該筆費用將不予退還。 可消費的應用內購買會耗盡,但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升級,並在達到臨界級別閾值時向使用者發送電子郵件通知。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易耗品應用內購買已完全耗盡且未升級,則這將導致您的應用被鎖定以進行編輯和查看。

應用許可權更改: 請注意,每次您希望在.apk(Android版本)中添加/刪除許可權時,將一次性收取99美元的費用。

1.10. 應用推廣活動

要加入應用程序推廣活動,必須滿足以下條款和條件。

  • 為了推廣一個應用程式,它必須在谷歌Play商店或蘋果應用商店或兩者上線,以便感興趣的使用者可以安裝你的應用程式
  • 必須設置一個基於火力的帳號,並將其與您的安卓和/或 iOS 應用集成
  • 必須在應用商店(谷歌Play商店或蘋果應用商店)上重新提交應用程式,才能啟動應用程式推廣計劃
  • 應用程式必須是「免費安裝」的,這意味著感興趣的使用者不應該被收費,只需在他們的設備上下載或安裝您的應用程式
  • 應用程式推廣活動開始後將不予退款

1.11 在其他服務上發佈的內容

我們沒有審查,也無法審查通過 AppyPie.com 鏈接的服務和網頁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計算機軟體,以及連結到 AppyPie.com。 美聯社對這些非美聯社服務和網頁沒有任何控制權,也不對其內容或使用負責。 通過連結到非AP網站或網頁,AP並不表示或暗示其認可此類網站或網頁。 您有責任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護您自己和您的計算機系統免受病毒、蠕蟲、特洛伊木馬和其他有害或破壞性內容的侵害。 對於因您使用非美聯社網站和網頁而造成的任何損害,美聯社不承擔任何責任。

1.12 版權侵權和 DMCA 政策

正如美聯社要求他人尊重其智慧財產權一樣,它也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如果您認為位於 AppyPie.com 或任何AP社交網路或行動應用程式上或由其連結的材料侵犯了您的版權,我們鼓勵您根據AP的《數位千年版權法》(“DMCA”)政策通知AP。 美聯社將對所有此類通知做出回應,包括根據需要或適當地刪除侵權材料或禁用指向侵權材料的所有連結。 如果訪問者可能侵犯或反覆侵犯AP或其他方的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AP可以自行決定終止或拒絕該訪問者訪問和使用本服務。 在此類終止的情況下,AP 沒有義務退還之前已支付給 AP 的任何金額。 智慧財產權。 本協定不會從美聯社向您轉讓任何美聯社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並且此類財產的所有權利、擁有權和利益(在雙方之間)將僅保留給美聯社、AppyPie.com、AppyPie.com 徽標以及與 AppyPie.com 相關的所有其他商標、服務標記、圖形和徽標,或者本服務是美聯社許可方的商標或註冊商標。 與服務相關的其他商標、服務標記、圖形和徽標可能是其他第三方的商標。 您對本服務的使用不授予您複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任何 AP 或第三方商標的任何權利或許可。

無論本協定中包含任何內容,AP 應是您或任何開發商在專案期間代表您開發的所有智慧財產權的唯一和排他性擁有者,只要您履行對 AP 的所有商業和其他義務,這些智慧財產權即應被視為轉讓給您。 如果您選擇不履行所有商業義務或違反本協定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則對本軟體或專案的任何使用,或在公共應用商店中發佈本軟體或應用程式的任何發佈,或者您對本軟體或專案/應用程式的任何使用都將被視為未經授權的使用,並構成對美聯社智慧財產權的侵犯。

1.13 更改

美聯社保留自行決定修改或替換本協定任何部分的權利。 您有責任定期查看本協定的更改。 在發佈對本協定的任何更改後,您繼續使用或訪問本服務即表示您接受這些更改。 美聯社將來還可能通過本服務提供新服務和/或功能(包括發佈新工具和資源、修改以及終止已發佈的功能)。 此類新功能和/或服務應受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1.14 終止

美聯社可隨時終止您對本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訪問,無論是否有理由,無論是否通知,立即生效。 如果您希望終止本協定或您的 AppyPie.com 帳戶(如果您有),您只需停止使用本服務即可。 AP 可以立即終止服務,作為我們服務全面關閉的一部分。 本協定中按其性質在終止後繼續有效的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擁有權條款、保證免責聲明、賠償和責任限制。

1.15 拒付

如果我們收到來自信用卡公司或銀行的拒付或付款爭議(即PayPal爭議),您的服務和/或專案將被暫停,恕不另行通知。 在恢復服務、交付檔或完成任何進一步工作之前,必須全額支付 100 美元的拒付費用(用於收回信貸公司轉嫁給我們的費用)以及因拒付而產生的任何未結餘額。 請與我們聯繫以解決任何帳單問題,而不是發出拒付。 向我們提出有效收費要求拒付或PayPal爭議是欺詐行為,絕不是獲得退款的適當或合法手段。 如果您對有效費用提出異議,無論您是否有資格獲得退款,您都沒有資格獲得任何退款。

1.16 免責聲明

本服務按「原樣」提供。 美聯社及其供應商和許可方特此否認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和不侵權的擔保。 AP 及其供應商和許可方均不保證服務無錯誤或訪問將持續或不間斷。 您瞭解,您自行決定是否通過服務下載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內容或服務,並自行承擔風險。

1.17 責任限制

您明確理解並同意,對於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殊、後果性或懲戒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商譽損失、使用損失、數據損失或其他無形損失(即使 AP 已被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AP 概不負責: (i) 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 (二) 因購買或獲得的任何貨物、數據、資訊或服務或收到的電文或通過該服務訂立的交易而產生的替代貨物和服務的採購成本; (iii) 未經授權訪問或更改您的傳輸或數據; (iv) 任何第三方對服務的聲明或行為; (v) 應用程式中出現的任何錯誤; (vi)應用程式損壞,駭客攻擊,應用程式的安全性或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 (vii) 任何移動應用程式商店或市場拒絕您的移動應用程式; (viii) 在訴因發生前十二 (12) 個月內,超出您根據本協定向 AP 支付的費用的任何金額。 對於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的事項而導致的任何故障或延遲,AP 概不負責。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適用法律禁止的範圍。

1.18 一般陳述和保證

您聲明並保證 (i) 您對本服務的使用將嚴格遵守美聯社隱私政策、本協定和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您所在國家/地區、州、市或其他政府轄區有關在線行為和可接受內容的任何當地法律或法規,包括有關傳輸從美國或您居住的國家/地區出口的技術數據的所有適用法律),以及 (ii)您對本服務的使用不會侵犯或盜用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

1.19 賠償

您同意賠償並使美聯社、其承包商及其許可方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員工和代理人免受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和所有索賠、損害、義務、損失、責任、成本或債務以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的損害: (i) 您對本服務的使用和訪問; (ii) 您違反本條款的任何條款; (iii) 您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版權、智慧財產權或隱私權;或 (iv) 您或第三方因應用程式的功能錯誤或內容而引起的任何索賠;或 (v) 任何行動應用程式商店或市場以任何理由拒絕您的行動應用程式。 此辯護和賠償義務將在這些條款和您對服務的使用中繼續有效。

1.20 使用者生成內容和設計資產

在我們的平臺上創建的所有應用程式,帖子,社區,軟體,社交網路均被視為使用者生成內容,美聯社不認可您或他人提交的使用者生成內容,也無法控制,也不承擔與此相關或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通過本網站創建的使用者生成內容在發佈到任何市場廣場或論壇之前不一定經過美聯社的審查,也不一定反映美聯社的意見或政策。 如果美聯社在任何時候自行決定監控虛幻商城,美聯社對使用者生成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沒有義務修改或刪除任何不適當或不準確的使用者生成內容,也不對提交任何使用者生成內容的使用者的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美聯社對平臺上任何內容和其他材料的適用性、準確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儘管如此,管理員保留隨時以任何理由阻止您提交使用者生成內容以及編輯,限制或刪除任何使用者生成內容的權利。 您同意,如果我們自行決定阻止提交您的使用者生成內容,或者我們編輯,限制或刪除它,則管理員不承擔任何責任。 您還同意允許本網站以及可能包含您的使用者生成內容的任何第三方網站的任何其他用戶訪問,查看和評論該材料以供此類用戶個人使用。

知識共用許可 為我們的使用者提供了一種標準方式,可以授予他人使用其創意資產的許可權。 我們的設計社區成員創建的所有創意資產都屬於知識共享許可。 美聯社已要求所有創作者使用 知識共用CC BY許可標記其數字資產。 通過用知識共用許可標記他們的創意資產,我們的創作者社區授予整個AP社區重複使用和編輯它們的權利。 簡單地說,創作者保留其版權,社區中的其他創作者可以根據許可證條款重複使用作品,而不會侵犯創作者的版權。

1.21 第三方服務 > 第三方應用程式供應商

美聯社服務使用多種第三方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快門庫存、PubNub、臉書、谷歌(YouTube、地圖、火庫、表格、API。AI),辛奇,沃福里亞,AWS,Azure,皮沙貝API等。 您承認,您獲得的每項第三方服務的許可是您與應用程式供應商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協定。 對於第三方應用程式,您承認 (i) 您正在從應用程式供應商處獲取每個第三方應用程式的許可; (ii) AP 不作為應用程式供應商的代理向您提供每個此類第三方應用程式;和 (iii) AP 不是您與應用程式供應商之間就該第三方應用程式獲得的許可的一方。 每個第三方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供應商對該第三方應用程式、其中的內容、任何保證(如果此類保證未被否認)以及您或任何其他方可能與該第三方應用程式相關的任何索賠負全部責任。 對於第三方應用程式,許可費由第三方應用程式供應商自行決定,AP不代表第三方應用程式供應商收取許可費,您必須直接向第三方應用程式供應商支付。 許可方可以隨時更改許可費。

對於應用派聊天機器人: 我們提供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第三方產品的集成。 為了能夠利用集成,您可能需要從其各自的網站購買這些產品的單獨訂閱。 這些集成的可用性將取決於這些產品的 API 的可用性。 如果集成被刪除,您將收到適當的通知。

1.22 測試版功能

一些AP平臺版本包含測試版功能,例如(計程車,美食廣場,增強現實,信使,聊天機器人,設計,知識)。 我們發佈這些測試版功能是為了收集有關其實現的反饋,以便我們可以改進它們。 我們重視對這些測試版功能的任何反饋,因為它使我們能夠為您提供最好的產品。 提交任何建議,即表示您同意您的披露是自願的、未經請求的、不受限制的,並且不會使美聯社承擔任何信託或其他義務,並且我們可以自由使用該建議,而無需對您進行任何額外補償,和/或在非保密的基礎上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人披露該建議。 此外,我們有權自行決定測試和評估Beta服務的時間段。 我們將是此類測試成功與否以及將測試版服務作為商業服務提供的決定(如果有)的唯一判斷者。

Beta 版功能的可用性將記錄在每個特定版本的發行說明中。 其他文件將通過AP支援部分提供。 有關如何啟用和使用這些測試版功能的發行說明和文檔,請參閱。

請注意有關測試版功能的以下限制:

  • 測試版功能可能不完整;將來的版本可能包含更多功能來完成這些功能
  • Beta 版功能可能會在將來的版本中更改,具體取決於反饋
  • 儘管我們的目標是向後相容性,但 AP 無法保證測試版功能的每月版本之間的向後相容性
  • 測試版功能不在任何 SLA 涵蓋範圍內,也不是我們經銷商平臺的一部分
  • 我們重視反饋,包括描述測試版功能問題的票證,但這些票證不會根據您的 SLA 進行處理
  • 我們無法保證及時解決您在測試版功能中遇到的任何問題
  • 測試版功能不應用於生產應用程式
  • Beta 版功能可能包含錯誤,這可能會導致數據損壞

1.23 兒童的個人資訊

美聯社不會故意收集16歲以下兒童的任何個人資訊。 如果您未滿16歲,請不要通過我們的網站或應用程式提交任何個人資訊。 我們鼓勵父母和法定監護人監控其子女的互聯網使用方式,並通過指示其子女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不得通過網站或應用程式提供個人資訊來幫助執行本政策。 如果您有理由相信16歲以下的兒童通過網站,機器人或服務向我們提供了個人資訊,請通過 [email protected] 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刪除該資訊。

1.24 數據擁有權

您擁有應用程式、應用程式數據(內容)、社交網路及其內容、社區及其內容、軟體及其內容,並保留您在應用程式、軟體、社交網路或社區中已經擁有的版權和您在服務上或通過服務創建、提交、發佈、傳輸或顯示的任何其他權利,包括存在於該應用程式中的任何智慧財產權, 軟體、社交網路、社區和您的用戶內容,您有責任保護這些權利。 但是,如果您的訂閱被取消,我們保留鎖定您的應用程式,軟體,社交網路或社區以進一步查看,編輯或更新的權利。

1.25 法律問題和管轄權

本協定以及由本協定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應受印度新德里州法律管轄,而不考慮其法律衝突規則。 雙方同意,本合同不是貨物銷售合同;因此,本協定不受《統一商法典》第2條或第2A條的編纂,也不受《統一計算機資訊交易法》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的任何提及的約束。 位於印度新德里的地區法院和高等法院對因本協定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 各方特此同意此類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未付款將導致加速全額支付本協定的最低價值。 您承認,在發生此類加速的情況下,本協定的最低價值應作為最低違約金到期應付,因為此類餘額將承擔聯儲因未付款而產生的最低可能損失的合理比例,美聯社的實際損失金額無法計算。 客戶同意支付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和法庭費用,以收取和/或執行本協定下的任何義務,無論是否開始訴訟或仲裁。

與接入點連接

技術支援:[email protected]

帳單:[email protected]

安全性:[email protected]

隱私: [email protected]

銷售:[email protected]

數據處理附錄

(GDPR 和歐盟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

(修訂版:2020 年 9 月 29 日)

本數據處理附錄(“DPA”)構成主訂閱協定或 Appy Pie(“AP”)與客戶之間關於從 AP 購買在線服務(包括相關的 AP 離線或移動元件)(標識為“服務”或適用協定中的其他方式,以下定義為“服務”)(以下簡稱“協定”)的一部分,以反映雙方關於個人數據處理的協定。

通過同意本協議,客戶代表自己並在適用的數據保護法律和法規要求的範圍內,以其關聯公司的名義並代表其關聯公司簽訂本DPA,如果AP處理此類關聯公司有資格作為控制者的個人數據。 此處未定義的所有大寫術語應具有本協議中規定的含義。

在根據本協定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AP 可以代表客戶處理個人數據,並且雙方同意遵守以下有關任何個人數據的規定,並且雙方均以合理和善意的方式行事。

此 DPA 如何應用

如果簽署此 DPA 的客戶實體是本協定的一方,則本 DPA 是協定的附錄,並構成本協定的一部分。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本協定一方的AP實體是本 DPA的一方。

如果簽署此 DPA 的客戶實體已根據本協定與 AP 或其關聯公司簽訂了訂單,但其本身不是本協定的一方,則本 DPA 是該訂單和適用的續訂訂單的附錄,並且作為此類訂單一方的 Appy Pie 實體是本 DPA 的一方。

如果簽署此 DPA 的客戶實體既不是訂單的一方也不是協定的一方,則此 DPA 無效且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此類實體應要求作為協定一方的客戶實體執行此 DPA。

本 DPA 不得取代《客戶協定》(包括本協定的任何現有數據處理附錄)中包含的與處理客戶數據相關的任何類似或附加權利。

1. 定義

“關聯公司” 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受主體實體控制或與主體實體共同受控的任何實體。 就本定義而言,「控制」是指對以下方面的直接或間接擁有權或控制權:

主體實體50%的投票權益

“控制者” 是指確定個人數據處理的目的和方式的實體。

“客戶數據” 是指協定中定義的“客戶數據”或“您的數據”。

“數據保護法律法規” 是指適用於本協定項下個人數據處理的所有法律法規,包括歐盟、歐洲經濟區及其成員國的法律法規。

“數據主體” 是指與個人數據相關的個人。

“美聯社” 指作為本 DPA 一方的 Appy Pie 實體,如上文「本 DPA 如何適用」一節中所述,Appy Pie LLP,根據 LLP 法案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2008 年擁有 LLPIN AAF-5370,其主要營業地點為 165,NSEZ 諾伊達,201305印度。

美聯社集團“ 是指從事個人數據處理的美聯社及其附屬公司。

“GDPR” 是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 2016 年 4 月 27 日頒布的關於在個人數據處理和此類數據自由流動方面保護自然人的法規 (EU) 2016/679,以及廢除指令 95/46/EC(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個人數據” 是指與以下方面有關的任何資訊 (i) 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以及 (ii) 已識別或可識別的法律實體(根據適用的數據保護法律和法規,此類資訊與個人數據或個人身份資訊受到類似保護),其中每個 (一) 或 (ii),此類數據是客戶數據。

“處理” 是指對個人數據執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組操作,無論是否通過自動方式,例如收集,記錄,組織,存儲,改編或更改,檢索,諮詢,使用,通過傳輸披露,傳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對齊或組合,阻止,刪除或銷毀。

“處理者” 是指代表控制者處理個人數據的實體。

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 是指由客戶與AP簽署並在附表 3 中附上的協定。

“分處理者” 是指AP、AP集團成員或其他子處理者聘用的任何處理者。

“監管機構” 是指由歐盟成員國根據GDPR建立的獨立公共機構。

2. 個人數據的處理

2.1 各方的作用。 雙方承認並同意,就個人數據的處理而言,客戶是控制者,AP是處理者,AP或AP集團的成員將根據下文第5條“子處理者”聘請子處理者。

2.2 客戶對個人數據的處理。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應根據數據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理個人數據。 為免生疑問,客戶處理個人數據的指示應遵守數據保護法律法規。 客戶應對個人數據的準確性、品質和合法性以及客戶獲取個人數據的方式承擔全部責任。

2.3 AP 對個人數據的處理。 AP 應將個人數據視為機密資訊,並且僅代表客戶並按照客戶的指示處理個人數據,用於以下目的: (i) 根據協議和適用的訂單進行處理; (ii) 使用者在使用服務時發起的處理;和 (iii) 處理以符合客戶提供的其他合理指示(例如,通過電子郵件),前提是此類指示與協定條款一致。

2.4 處理細節。 AP 處理個人數據的主題是根據本協定履行服務。 處理的持續時間,處理的性質和目的,個人數據的類型以及根據本DPA處理的數據主體類別在本DPA的附表2(處理細節)中進一步規定。

3. 數據主體的權利

3.1 數據主體請求。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 AP 收到數據主體提出的行使數據主體的訪問權、糾正權、限制處理權、刪除權(“被遺忘權”)、數據可移植性、對處理的反對權或不受自動化個人決策約束的權利(“數據主體請求”)的請求,則 AP 應立即通知客戶。 考慮到處理的性質,AP 應盡可能通過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協助客戶履行客戶根據數據保護法律法規響應數據主體請求的義務。 此外,如果客戶在使用服務時無法處理數據主體請求,則 AP 應根據客戶的要求提供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以協助客戶回應此類數據主體請求,前提是 AP 在法律上允許這樣做,並且數據保護法律法規要求對此類數據主體請求做出回應。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應負責因AP提供此類協助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3.2 數據主體訪問請求 (DSAR)。 如果您想申請DSAR,您只需在 [email protected] 向我們發送電子郵件,我們將儘快回復。 如果數據主體提出數據主體的訪問請求 (DSAR),AP 應在收到請求后的一個日曆月內向數據主體提供併發送報告。 DSAR本質上是數據主體對控制者正在處理的個人數據的副本的請求,並解釋了這些個人數據的使用目的。通常,DPO 會在 15 天內回復,但回應時間不會超過 30 天。 根據GDPR第15條,個人有權向AP索取以下資訊:

  1. 正在處理哪些個人數據
  2. 處理個人數據的目的
  3. 誰擁有個人數據或將向誰披露個人數據
  4. 任何自動決策的存在,包括分析。 而且,至少在這產生法律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情況下,為此目的使用了什麼邏輯。
  5. 資料將保留多長時間(或至少用於確定這一點的標準)

4. 接入點人員

4.1 保密。 美聯社應確保其參與個人數據處理的人員被告知個人數據的機密性,已接受有關其職責的適當培訓,並已簽署書面保密協定。 AP 應確保此類保密義務在人員聘用終止後繼續有效。

4.2 可靠性。 美聯社應採取商業上合理的措施,確保參與個人數據處理的任何美聯社人員的可靠性。

4.3 訪問限制。 AP 應確保 AP 對個人數據的訪問僅限於需要此類訪問以履行協議的人員。

4.4 數據保護官。 AP集團成員將在數據保護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任命一名數據保護官。 [email protected] 可與指定人員聯繫。

5. 子處理者

5.1 指定分處理人。 客戶承認並同意 (a) 美聯社的關聯公司可作為分處理商保留;和 (b) 美聯社和美聯社的關聯公司可分別聘請與提供服務有關的第三方分處理商。 AP 或 AP 關聯公司已與每個子處理商簽訂了一份書面協定,其中包含的數據保護義務在適用於此類子處理者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的範圍內,對客戶數據保護的保護不低於本協定中的保護義務。

5.2 當前子處理者清單和新子處理者的通知。 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的服務分處理商名單附於附表 1 中。 根據要求,AP 應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子處理商更新清單,其中包含這些子處理者的身份及其所在國家/地區(“更新的子處理者清單”)。

5.3 新分處理商的異議權。 客戶可以在收到更新的子處理商清單后十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 AP,反對 AP 使用新的子處理者。 如果客戶反對新的子處理商,如前一句所允許,AP 將盡合理努力向客戶提供服務變更,或建議對客戶的配置或使用進行商業上合理的變更,以避免被反對的新子處理者處理個人數據,而不會給客戶帶來不合理的負擔。 如果 AP 無法在合理期限(不超過三十 (30) 天)內提供此類更改,則客戶可以通過向 AP 提供書面通知,終止適用於 AP 在不使用反對的新子處理商的情況下無法由 AP 提供的服務的適用訂單。 聯檢察長將向客戶退還此類終止服務終止生效日期后此類訂單期限的剩餘期限內的任何預付費用,而不會對客戶施加此類終止的罰款。

5.4 分處理方協定。 雙方同意,AP 僅在客戶提出合理要求時才提供分處理商協定的副本。

5.5 責任。 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否則 AP 應對其子處理方的行為和疏忽承擔責任,其責任程度與直接根據本 DPA 條款執行每個子處理方的服務時應承擔責任的相同程度。

6. 安全

6.1 個人數據保護的控制措施。 美聯社應維護旨在保護客戶數據(包括個人數據)的安全(包括防止未經授權或非法處理以及意外或非法破壞、丟失或更改或損壞、未經授權披露或訪問客戶數據)、機密性和完整性的行政、物理和技術保護措施。

6.2 SOC 2 類型 1 » 類型 2 報告 在客戶提出書面請求的頻率不超過每年一次時,AP 應向客戶提供 AP 當時最新的服務組織控制服務 SOC 2 類型 1 和類型 2 報告的副本。 在AP向客戶提供此類報告的副本之前,AP可能會要求客戶簽署AP合理接受的保密協定。

7. 安全漏洞管理和通知

AP 具有強大的
事件回應管理
策略
和數據洩露回應策略
到位並遵守程式,以防發生任何數據洩露,並應在意識到AP或其子處理者(AP)知道的客戶數據(包括個人數據)的意外或非法破壞,丟失,更改,未經授權的披露或訪問後,立即通知客戶,不得無故拖延(”客戶數據事件“)在通過電子郵件和/或電話確認事件後的72小時內。

一旦 AP 通知其客戶,客戶就有責任在 AP 確認事件後的 72 小時內通知其應用程式使用者或「數據主體」數據洩露。 您同意賠償並使美聯社、其承包商及其許可方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員工和代理人免受因您無法在 72 小時內通知您的使用者或數據主體有關數據洩露而產生的任何和所有索賠、損害賠償、義務、損失、責任、成本或債務以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的損害。

8. 客戶數據的返回和刪除

AP 應將客戶數據返還給客戶,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協定中規定的程式和時間範圍刪除客戶數據。

對於應用派知識: 如果從該工具提出帳戶刪除請求,團隊將在7-10天內與您聯繫,以尋求對請求的確認和澄清。 通信后,該帳戶將被刪除,您將無法恢復數據。

9. 授權關聯公司

9.1 合同關係。 雙方承認並同意,通過執行本協議,客戶代表自己並以關聯公司的名義和代表(如適用)簽訂 DPA,從而在 AP 和每個此類關聯公司之間建立單獨的 DPA,但須遵守本協定、本第 9 條和下文第 10 條的規定。 每個聯盟會員同意受本 DPA 規定的義務的約束,並在適用的範圍內受本協議的約束。 為避免疑義,聯盟會員不是也不會成為本協定的一方,而只是 DPA 的一方。 關聯公司對服務的所有訪問和使用必須遵守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客戶應將關聯公司違反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視為違反。

9.2 通信。 作為本協定締約方的客戶應負責協調根據本 DPA 與 AP 的所有通信,並有權代表其關聯公司進行和接收與本 DPA 相關的任何通信

10. 責任限制

各方及其所有關聯公司的責任(合計為本 DPA)以及關聯公司與 AP 之間的所有 DPA(無論是在合同、侵權行為或任何其他責任理論中)共同承擔的、由本 DPA 引起或與之相關的,均受本協定的“責任限制”條款的約束,此類條款中提及一方的責任是指該方及其所有關聯公司在該協定和所有DPA在一起。

為避免疑義,AP 及其關聯公司對客戶及其所有關聯公司因本協定和本協定和每個 DPA 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索賠承擔的全部責任,應合計適用於本協定項下的所有索賠以及根據本協定建立的所有 DPA,包括客戶和所有關聯公司提出的索賠, 特別是,不應被理解為單獨和單獨適用於客戶和/或作為任何此類DPA合同方的任何關聯公司。 同樣為避免疑義,本《達爾富爾和平協定》中每次提及《達爾富爾和平協定》均指本《達爾富爾和平協定》及其附表。

11. 歐洲特定條款

11.1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美聯社將根據直接適用於美聯社提供服務的 GDPR 要求處理個人數據。

11.2 數據保護影響評估。 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根據客戶的要求,AP 應向客戶提供必要的合理合作和協助,以履行客戶在 GDPR 下的義務,以執行與客戶使用服務相關的數據保護影響評估,前提是客戶無法訪問相關信息,並且此類資訊可供 AP 使用。 在GDPR要求的範圍內,AP應在履行與本第9.2條相關的任務時,在與客戶合作或事先協商時向客戶提供合理的協助。

11.3 歐盟-美國隱私護盾失效。歐盟法院 最近的一項裁決 使歐盟 – 美國隱私護盾框架無效,但並未使標準合同條款(SCC)無效,作為在歐盟,瑞士或英國境外傳輸的個人數據的合法傳輸機制。

在Appy Pie,我們有標準合同條款(SCC)用於數據傳輸,以便所有個人數據都受到保護。 作為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我們致力於通過實施和遵守規定的合規政策,使我們的客戶能夠負責任地提供客戶服務。

11.4 數據傳輸的傳輸機制。 根據本 DPA 的條款,美聯社提供本 DPA 附表 3 中規定的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但須遵守下文第 11.5 條中的附加條款。 本傳輸機制應適用於根據本 DPA 從歐盟、歐洲經濟區和/或其成員國、瑞士和英國向未確保上述領土數據保護法律法規所指的足夠數據保護水準的國家/地區的任何個人數據在線傳輸, 在此類傳輸受此類數據保護法律和法規的約束的範圍內。

11.5 AP 所提供服務的附加條款。

11.5.1 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所涵蓋的客戶。 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和本條款 11.5.1 中指定的附加條款適用於 (i) 作為數據輸出者及其關聯公司執行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的法律實體,以及, (ii) 在歐洲經濟區、瑞士和英國境內建立的所有客戶關聯公司,這些關聯公司已簽署 AP 所提供服務的訂單。 就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和本條款 11.5 而言,上述實體應被視為“數據輸出者”。

11.5.2 說明。 本 DPA 和本協定是客戶在向 AP 簽署個人數據處理協定時的完整和最終指示。 任何附加或替代說明必須單獨商定。 就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第5(a)條而言,以下被視為客戶處理個人數據的指示:(a)根據協定和適用的訂單進行處理; (b) 使用者在使用 AP 提供的服務時發起的處理,以及 (c) 處理以符合客戶提供的其他合理指示(例如,通過電子郵件),前提是此類指示與協定條款一致。

11.5.3 任命新的分處理商和當前分處理者名單。 客戶承認並明確同意 (a) 美聯社的關聯公司可作為分處理商保留;和 (b) 美聯社和美聯社的關聯公司可分別聘請與美聯社提供的服務有關的第三方分處理商。 AP 應根據本 DPA 第 5.2 條向客戶提供當前的分處理商清單

11.5.4 新分處理商的通知和新分處理商的異議權。 客戶承認並明確同意,AP 可以按照 DPA 第 5.2 和 5.3 條所述聘請新的子處理商。

11.5.5 分處理商協定的副本。 雙方同意,AP 僅在客戶要求時才提供包含所有商業資訊的分處理商協定的副本。

11.5.6 審核和認證。 雙方同意按照以下規範進行審核:應客戶的要求,並在遵守協定規定的保密義務的前提下,AP 應以 AP 的形式向客戶(或客戶的非 AP 競爭對手且已簽署 AP 合理接受的保密協議的獨立第三方審核員)提供有關 AP 集團遵守本 DPA 規定的義務的資訊美聯社的SOC 1報告,以及(對於其子處理商及其子公司)appypie.com 安全、隱私和架構文檔中列出的第三方認證和審核,位於 https://www.appypie.com/security https://www.appypie.com/privacy-policy appypie.com 使其客戶普遍可用。 在AP向客戶發出任何關於實際或合理懷疑未經授權披露個人數據的通知後,如果客戶有理由相信AP違反了本 DPA規定的個人數據保護義務,或者如果客戶的監管機構要求進行此類審核,客戶可以根據本協定的「通知」條款聯繫AP,要求在AP的場所對與以下各項相關的程式進行審核:個人數據的保護。 任何此類請求每年不得超過一次,除非發生實際或合理懷疑未經授權訪問個人數據的情況。 客戶應按AP集團當時的專業服務費率向AP償還任何此類現場審核所花費的任何時間,該費率應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給客戶。 在開始任何此類現場審核之前,客戶和 AP 應就審核的範圍、時間和持續時間以及客戶應負責的報銷率達成一致。 所有報銷率均應合理;考慮到AP所花費的資源。 客戶應立即通知AP有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任何不合規情況的資訊。

11.5.7 刪除證明。 雙方同意,AP 應僅在客戶要求時提供刪除個人的證明。

11.5.8 衝突。 如果本 DPA 的正文與其任何附表與附表 3 中的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以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為準。

1. 本 DPA 的締約方

“此 DPA 如何適用”部分指定了AP如何成為此 DPA 的一方。

2. 未解決的隱私或數據使用爭議

如果美聯社無法令人滿意地解決或解決任何隱私或數據使用問題,請通過 [email protected] 給我們寫一封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 如果您需要任何澄清,您也可以 在此處詳細參考我們的隱私政策。

3. 在線爭議解決 (ODR) – 僅適用於歐洲客戶

有關在線爭議解決(ODR)的資訊:歐盟委員會為解決在線爭議提供了一個平臺。 該平臺致力於促進在線銷售和服務協議中有關合同義務的爭議的庭外解決。

該平臺可以在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找到。

4. 法律效力

只有當雙方的授權簽署人已正式簽署本協定時,本 DPA 才在客戶和 AP 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

12.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是一項州法規,旨在加強加州居民的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

Appy Pie符合CCPA,並且對通過平臺從客戶收集的所有或任何個人數據都是透明的。 要閱讀派派的CCPA政策,請 點擊這裡

您可以通過填寫此 表單來提出“不要出售我的數據”請求。

附件1 – 處理細節

A. 締約方名單

資料匯出器:

名稱:客戶,如 Appy Pie 客戶服務條款中所定義(代表其自身和允許的關聯公司)

地址:客戶的地址,聯繫方式,如客戶的Appy Pie帳戶中列出的訂單中所述

與根據這些條款傳輸的數據相關的活動:根據 Appy Pie 客戶服務條款處理與客戶使用 Appy Pie 訂閱服務相關的個人數據

角色(控制器/處理器):控制器

資料匯入程式:

姓名:派派律師事務所

位址:165,NSEZ,諾伊達-201305,印度。

聯繫人的姓名,職位和聯繫方式:TN Pandeya,數據保護官,Appy Pie LLP,165,NSEZ,諾伊達-201305,印度。

與根據這些條款傳輸的數據相關的活動:根據 Appy Pie 客戶服務條款處理與客戶使用 Appy Pie 訂閱服務相關的個人數據

角色(控制器/處理器):處理器

B. 轉讓說明

傳輸其個人數據的數據主體的類別

您可以在使用訂閱服務的過程中提交個人數據,其範圍由您自行決定和控制,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與以下類別的數據主體相關的個人數據:

您的連絡人和其他最終使用者,包括您的員工、承包商、合作者、客戶、潛在客戶、供應商和分包商。 數據主體還可能包括試圖與最終使用者通信或將個人數據傳輸給您的最終用戶的個人。

傳輸的個人數據類別

您可以向訂閱服務提交個人數據,其範圍由您自行決定和控制,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類別的個人數據:

  • 一個。 聯繫方式
  • b. 您或您的最終使用者通過訂閱服務提交、發送或接收的任何其他個人數據。

傳輸的敏感數據和應用的限制或保護措施

雙方預計不會傳輸敏感數據。

傳輸頻率

連續的

處理的性質

個人數據將根據本協定(包括本 DPA)進行處理,並可能進行以下處理活動:

1. 提供、維護和改進向您提供的訂閱服務所需的存儲和其他處理;和/或

2. 根據本協定(包括本 DPA)和/或適用法律強制要求進行披露。

轉移目的和進一步處理

我們將根據需要處理個人數據,以便根據協定提供訂閱服務,如訂單中進一步規定,並按照您在使用訂閱服務時的進一步指示進行處理。

個人資料的保留期限

根據本 DPA 的“刪除或返還個人數據”部分,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我們將在協定期限內處理個人數據。

C. 主管監督機構

就標準合同條款而言,作為主管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是 (i) 如果客戶在歐盟成員國成立,則負責確保客戶遵守GDPR的監管機構; (ii) 如果客戶不是在歐盟成員國成立,但屬於GDPR的域外範圍,並且已經任命了一名代表,則客戶代表成立的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或 (iii) 如果客戶不是在歐盟成員國成立,但屬於GDPR的域外範圍,而無需指定代表,則為數據主體主要所在的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 對於受英國GDPR或瑞士DPA約束的個人數據,主管監管機構是英國資訊專員或瑞士聯邦數據保護和資訊專員(如適用)。

附表5 – 標準合同條款

模組二:將控制器傳輸到處理器 (C2P)

第一部分

條款 1

目的和範圍

(a) 這些標準合同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符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 2016 年 4 月 27 日關於在處理個人數據方面保護自然人以及將個人數據傳輸到第三國的此類數據的自由流動(《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法規 (EU) 2016/679 的要求。

(b) 締約方:

(i) 傳輸附件一.A.所列個人數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當局、代理機構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實體”)(以下簡稱“數據輸出者”),以及

(ii) 從數據輸出者處接收個人數據的第三國實體,直接或間接通過附件一.A.中列出的另一個實體(以下簡稱“數據輸入者”)

已同意這些標準合同條款(以下簡稱:「條款」。

(c) 這些條款適用於附件一.B中規定的個人數據的傳輸。

(d) 本條款的附錄中含有本條款中提及的附件,構成本條款的組成部分。

條款 2

條款的效力和不可變性

(a) 這些條款根據(EU)2016/679號條例第46(1)條和第46條第(2)款(c)項,以及關於從控制者到處理者和/或處理者到處理者的數據傳輸,規定了適當的保障措施,包括可執行的數據主體權利和有效的法律補救措施,以及根據法規(EU)2016/679第28(7)條的標準合同條款, 前提是它們不會被修改,除非選擇適當的模組或在附錄中添加或更新資訊。 這並不妨礙雙方將這些條款中規定的標準合同條款納入更廣泛的合同和/或添加其他條款或附加保障措施,前提是它們不直接或間接地與這些條款相抵觸或損害數據主體的基本權利或自由。

(b) 這些條款不影響數據輸出者根據法規 (EU) 2016/679 所承擔的義務。

條款 3

第三方受益人

(a) 數據主體可以作為第三方受益人對數據輸出者和/或數據輸入者援引和執行這些條款,但以下情況除外:

(i) 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

(二) 第8條-第8.1(b)、8.9(a)、(c)、(d)和(e)條;

(iii) 第9條至第9(a)條, (c), (d) 和 (e);

(四) 第12條-第12(a)、(d)和(f)條;

(五) 第13條;

(六) 第15.1(c)、(d)和(e)條;

(七) 第16(e)條;

(八) 第18條- 第18(a)和(b)條。

(b) 段落 (a) 不損害 (EU) 2016/679 號條例規定的數據主體權利。

條款 4

解釋

(a) 如果這些條款使用法規(EU)2016/679中定義的術語,則這些術語應具有與該法規中相同的含義。

(b) 這些條款應根據法規(EU)2016/679的規定進行理解和解釋。

(c) 這些條款的解釋不得與法規(EU)2016/679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相衝突。

條款 5

等級制度

如果這些條款與雙方之間相關協定的規定之間存在衝突,則在商定或簽訂這些條款時已經存在,應以這些條款為準。

條款 6

轉移的描述

附件一.B中規定了傳輸的詳細資訊,特別是傳輸的個人數據的類別及其傳輸目的。

條款 7

對接條款

(a) 非本條款締約方的實體,經締約雙方同意,可作為數據輸出者或數據輸入者,隨時填寫附錄並簽署附件一.A,加入本條款。

(b) 一旦完成附錄並簽署附件一.A,加入實體應成為本條款的締約方,並根據其在附件一.A中的指定,享有數據輸出者或數據輸入者的權利和義務。

(三)加入實體在成為締約方之前的時期內,不享有本條款規定的權利或義務。

第二節 – 雙方的義務

條款 8

數據保護保障

數據輸出者保證其已盡合理努力確定數據輸入者能夠通過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履行其在這些條款下的義務。

8.1 使用說明

(a) 資料輸入者應僅根據資料輸出者的檔指示處理個人數據。 數據輸出者可以在整個合同期限內發出此類指示。

(b) 如果數據輸入者無法遵循這些指示,應立即通知數據輸出者。

8.2 目的限制

數據輸入者應僅出於附件I.B中規定的特定目的處理個人數據,除非數據輸出者進一步指示。

8.3 透明度

根據要求,數據輸出者應免費提供這些條款的副本,包括雙方填寫的附錄。 在保護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包括 DPA 和個人數據中所述的措施)所必需的範圍內,數據輸出者可以在共用副本之前編輯這些條款附錄的部分文本,但應提供有意義的摘要,否則數據主體將無法理解其內容或行使其權利。 根據要求,雙方應盡可能向數據主體提供編輯的原因,而不會透露編輯后的資訊。 本條款不影響數據輸出者根據法規 (EU) 2016/679 第 13 條和第 14 條承擔的義務。

8.4 精度

如果數據輸入者意識到其收到的個人數據不準確或已過時,則應立即通知數據輸出者,不得無故拖延。 在這種情況下,數據輸入者應與數據輸出者合作刪除或糾正數據。

8.5 數據處理的持續時間以及數據的刪除或返回

數據輸入方的處理只能在附件I.B中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在提供處理服務結束后,數據輸入者應根據數據輸出者的選擇,刪除代表數據輸出者處理的所有個人數據,並向數據輸出者證明其已這樣做,或將代表其處理的所有個人數據返回數據輸出者並刪除現有副本。 在數據被刪除或返回之前,數據輸入者應繼續確保遵守這些條款。 如果適用於數據輸入者的當地法律禁止退回或刪除個人數據,則數據輸入者保證將繼續確保遵守這些條款,並且只會在當地法律要求的範圍內和時間內進行處理。 這不影響第14條,特別是第14(e)條要求數據輸入者在整個合同期限內通知數據輸出者,如果它有理由相信數據輸出者正在或已經受到不符合第14(a)條要求的法律或做法的約束。

8.6 處理的安全性

(a) 數據輸入者以及資料輸出者在傳輸過程中應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數據的安全,包括防止違反安全導致意外或非法破壞、丟失、更改、未經授權的披露或訪問該數據(以下簡稱“個人數據洩露”)。 在評估適當的安全級別時,雙方應適當考慮最新技術,實施成本,處理的性質,範圍,背景和目的以及數據主體處理所涉及的風險。 雙方應特別考慮訴諸加密或假名化,包括在傳輸過程中,以這種方式實現處理目的。 在假名化的情況下,在可能的情況下,用於將個人數據歸因於特定數據主體的附加資訊應始終處於數據輸出者的獨家控制之下。 在遵守本段規定的義務時,數據輸入者應至少實施DPA中規定的技術和組織措施。 數據輸入者應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這些措施繼續提供適當的安全級別。

(b) 數據輸入者應僅在執行、管理和監控合同所嚴格必要的範圍內允許其人員訪問個人數據。 它應確保被授權處理個人數據的人員已承諾保密或承擔適當的法定保密義務。

(c) 如果數據輸入者根據這些條款處理的個人數據發生個人數據洩露,數據輸入者應採取適當措施解決該違規行為,包括減輕其不利影響的措施。 數據輸入者還應在意識到違規行為后立即通知數據輸出者,不得無故拖延。 此類通知應包含可以獲得更多資訊的聯絡點的詳細資訊,對違規行為性質的描述(在可能的情況下,包括相關數據主體和個人數據記錄的類別和大致數量),其可能的後果以及為解決違規行為而採取或建議採取的措施,包括酌情減輕其可能不利影響的措施。 如果不可能同時提供所有資料,則最初的通知應載有當時可獲得的資料,進一步的資料如有,應隨後提供,不得無故拖延。

(d) 數據輸入者應與數據輸出者合作並協助數據輸出者,使數據輸出者能夠遵守法規 (EU) 2016/679 規定的義務,特別是通知主管監管機構和受影響的數據主體,同時考慮到處理的性質和數據輸入者可獲得的資訊。

8.7 敏感數據

如果傳輸涉及揭示種族或民族血統、政治觀點、宗教或哲學信仰或工會會員資格的個人數據、遺傳數據或生物特徵數據,以唯一識別自然人,有關健康或個人的性生活或性取向的數據,或與刑事定罪和犯罪有關的數據(以下簡稱「敏感數據」), 數據輸入者應適用附件一.B所述的具體限制和/或額外保障措施。

8.8 續程傳輸

數據輸入者只能根據數據輸出者的檔指示向第三方披露個人數據。 此外,只有在第三方是或同意受這些條款約束的情況下,根據適當的模組,或者如果第三方受這些條款的約束,則數據只能披露給位於歐盟以外的第三方(與數據輸入者位於同一國家/地區或在另一個第三國,以下簡稱“向前傳輸”):

(i) 向根據涵蓋向外轉讓的法規(EU)2016/679第45條的充分性決定受益的國家;

(ii)第三方以其他方式確保根據(EU)2016/679第46條或第47條的規定對相關處理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iii) 在具體的行政、監管或司法程式中,為確立、行使或辯護法律索賠而必須向前轉移;或

(iv)為了保護數據主體或其他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必須向前傳輸。

任何向前傳輸均須遵守數據輸入者遵守這些條款下的所有其他保障措施,特別是目的限制。

8.9 文件和合規性

(a) 數據輸入者應及時、充分地處理數據輸出者提出的與這些條款下的處理有關的查詢。

(b) 雙方應能夠證明遵守這些條款。 特別是,數據輸入者應保留有關代表數據輸出者進行的處理活動的適當文檔。

(c) 數據輸入者應向數據輸出者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以證明遵守了這些條款中規定的義務,並應數據輸出者的要求,允許並協助以合理的時間間隔或如果有不遵守的跡象,對這些條款所涵蓋的處理活動進行審計。 在決定審查或審計時,數據輸出者可能會考慮數據輸入者持有的相關認證。

(d) 資料輸出者可以選擇自行進行審計或授權獨立審計員。 審計可包括對數據輸入者的房舍或有形設施進行檢查,並應酌情在合理通知的情況下進行。

(五)締約雙方應提供各款所指的資料。 (b) 和 (c),包括任何審計結果,應要求提供給主管監督機構。

條款 9

使用分處理商

(a) 資料輸入者擁有資料輸出者的一般授權,允許從商定的清單中聘用子處理者。 數據輸入者應至少提前 30 個工作日通過添加或替換子處理者,以書面形式明確通知數據輸出者對該清單的任何預期更改,從而為數據輸出者提供足夠的時間,以便在子處理者參與者對此類更改提出異議。 數據輸入者應向數據輸出者提供必要的資訊,使數據輸出者能夠行使其反對權。

(b) 如果數據輸入者(代表數據輸出者)聘請子處理者進行特定的處理活動,則應通過書面合同進行,該合同實質上規定了與這些條款下約束數據輸入者的義務相同的數據保護義務,包括數據主體的第三方受益權。 雙方同意,通過遵守本條款,數據輸入者履行第8.8條規定的義務。 數據輸入者應確保子處理者遵守數據輸入者根據這些條款所承擔的義務。

(c) 數據輸入者應根據資料輸出者的要求,提供此類子處理者協定的副本以及對數據輸出者的任何後續修訂。 在保護商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包括個人數據)所必需的範圍內,數據輸入者可以在共用副本之前對協定文本進行編輯。

(d) 數據輸入者應向數據輸出者全面負責履行子處理者與數據輸入者簽訂的合同規定的義務。 數據輸入者應通知數據輸出者子處理者未能履行其在該合同下的義務。

(e) 數據輸入者應與分處理者商定第三方受益人條款,根據該條款,如果數據輸入者事實上已經消失,在法律上不復存在或已經破產,數據輸出者應有權終止子處理者合同並指示子處理者刪除或返回個人數據。

條款 10

數據主體權利

(a) 資料輸入者應立即通知資料輸出者其從數據主體收到的任何請求。 除非數據輸出者授權,否則它本身不得響應該請求。

(b) 數據輸入者應協助數據輸出者履行其義務,以響應數據主體根據法規 (EU) 2016/679 行使其權利的請求。 在這方面,締約雙方應制定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同時考慮到提供援助的處理性質,以及所需援助的範圍和程度。

(c) 履行各款規定的義務 (a) 和 (b),數據輸入者應遵守數據輸出者的指示。

條款 11

糾正

(a) 數據輸入者應通過個別通知或在其網站上以透明和易於訪問的格式通知數據主體有權處理投訴的聯繫點。 它應及時處理從數據主體收到的任何投訴。

(b) 如果數據主體與其中一方就遵守這些條款發生爭議,該方應盡最大努力及時友好地解決問題。 締約雙方應相互通報此類爭議,並酌情合作解決這些爭議。

(c) 如果數據主體根據第3條援引第三方受益人權利,則數據輸入者應接受數據主體的決定:

(i) 根據第13條,向其慣常居所或工作地點所在成員國的監督機構或主管監督機構提出投訴;

(ii) 將爭議提交第18條所指的主管法院。

(d) 雙方同意,根據(EU)2016/679號條例第80(1)條規定的條件,數據主體可以由非營利機構、組織或協會代表。

(e) 數據輸入者應遵守根據適用的歐盟或成員國法律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f) 數據輸入者同意,數據主體所做的選擇不會損害他/她根據適用法律尋求補救措施的實質性和程式性權利。

條款 12

責任

(a) 每一方應對因違反本條款而給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b) 數據輸入者應對數據主體負責,數據主體有權獲得賠償,因為數據輸入者或其子處理者因違反本條款規定的第三方受益人權利而對數據主體造成的任何重大或非物質損害。

(c) 雖有該款的規定 (b), 資料輸出者應對數據主體負責,並且數據主體有權獲得賠償,因為數據輸出者或數據輸入者(或其子處理者)通過違反這些條款下的第三方受益人權利而導致數據主體遭受的任何重大或非物質損害。 這不影響數據輸出者的責任,如果數據輸出者是代表控制者行事的處理者,則不影響控制者根據法規 (EU) 2016/679 或法規 (EU) 2018/1725(如適用)承擔的責任。

(d) 雙方同意,如果數據輸出者根據該段承擔責任 (c) 對於數據輸入者(或其子處理者)造成的損害,其有權向數據輸入者索回與數據輸入者對損害的責任相對應的部分賠償。

(e) 如果不止一方對因違反這些條款而對數據主體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則所有責任方均應承擔連帶責任,數據主體有權向法院起訴任何一方。

(六)締約雙方同意,如果一方根據本款被追究責任 (五)其有權向另一方/其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

(g) 數據輸入者不得援引分處理者的行為來逃避其自身的責任。

條款 13

監督

(a) 如附件 I.C 所示,負責確保數據輸出者遵守有關數據傳輸的法規 (EU) 2016/679 的監管機構應作為主管監督機構。

(b) 數據輸入者同意在旨在確保遵守這些條款的任何程式中服從主管監管機構的管轄,並與主管監管機構合作。 特別是,數據輸入者同意回應查詢,接受審計並遵守監管機構採取的措施,包括補救和補償措施。 它應向監督機構提供已採取必要行動的書面確認。

第三節 – 公共當局接觸時的地方法律和義務

條款 14

影響條款遵守的當地法律和實踐

(a) 雙方保證,他們沒有理由相信目的地第三國適用於數據輸入者處理個人數據的法律和慣例,包括披露個人數據的任何要求或授權公共當局訪問的措施,阻止數據輸入者履行其在本條款下的義務。 這是基於這樣的理解,即尊重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本質,並且不超過民主社會中維護(EU)2016/679條例第23(1)條所列目標之一的必要和相稱的法律和實踐,與這些條款並不矛盾。

(二)締約雙方聲明,在提供本款所述保證時 (a) 它們特別適當考慮到下列因素:

(i) 傳輸的具體情況,包括處理鏈的長度、所涉及的行為者的數量以及所使用的傳輸管道;打算向前轉移;收件者的類型;處理目的;傳輸的個人數據的類別和格式;發生轉移的經濟部門;傳輸數據的存儲位置;

(ii) 目的地第三國的法律和慣例,包括要求向公共當局披露數據或授權此類當局查閱的法律和慣例,與轉讓的具體情況以及適用的限制和保障措施有關;

(iii) 為補充本條款下的保障措施而實施的任何相關合同、技術或組織保障措施,包括在傳輸過程中以及在目的地國家/地區處理個人數據時所適用的措施。

(c) 數據輸入者在根據本款進行評估時保證 (b),它已盡最大努力向數據輸出者提供相關信息,並同意將繼續與數據輸出者合作,確保遵守這些條款。

(四)締約雙方同意根據(b)款記錄評估,並應請求將其提供給主管監督機構。

(e) 數據輸入者同意,在同意這些條款后,在合同期限內,如果有理由相信其正在或已經受到不符合(a)款要求的法律或做法的約束,包括在第三國法律發生變化或表明適用此類法律的措施(如披露請求)之後,數據輸入者應立即通知數據輸出者在實踐中不符合(a)款要求的。

(f) 根據 (e) 段發出通知後,或者如果數據輸出者有理由相信數據輸入者無法再履行這些條款規定的義務,數據輸出者應立即確定數據輸出者和/或數據輸入者為解決該情況而採取的適當措施(例如,確保安全性和機密性的技術或組織措施)。如果數據輸出者認為無法確保此類傳輸的適當保護措施,或者主管監管機構指示這樣做,則應暫停數據傳輸。在這種情況下,數據輸出者有權終止合同,只要它涉及根據這些條款處理個人數據。如果合同涉及兩個以上的締約方,則數據輸出者只能對相關方行使此終止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如果合同根據本條款終止,則適用第16(d)和(e)條。

條款 15

數據輸入者在公共當局訪問時的義務

15.1 通知

(a) 如果資料輸入者:

(i) 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收到公共當局(包括司法當局)提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請求,要求披露根據這些條款傳輸的個人數據;此類通知應包括有關所請求的個人數據,請求機構,請求的法律依據和提供的回應的資訊;或

(ii)瞭解公共當局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直接訪問根據這些條款傳輸的個人數據;此種通知應包括進口商可獲得的所有資訊。

(b) 如果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禁止數據輸入者通知數據輸出者和/或數據主體,則數據輸入者同意盡最大努力獲得對禁令的豁免,以期儘快傳達盡可能多的資訊。 數據輸入者同意記錄其最大努力,以便能夠根據數據輸出者的要求證明這些努力。

(c) 在目的地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數據輸入者同意在合同期限內定期向數據輸出者提供盡可能多的有關所收到請求的相關信息(特別是請求數量、請求的數據類型、請求當局、請求請求是否受到質疑以及此類質疑的結果), 等)。

(d) 數據輸入者同意在合同期限內根據(a)至(c)款保存資訊,並應請求將其提供給主管監督機構。

(e) (a) 至 (c) 段不影響數據輸入者根據第 14(e) 條和第 16 條承擔的義務,即在數據輸出者無法遵守這些條款時及時通知數據輸出者。

15.2 審查合法性和數據最小化

(a) 數據輸入者同意審查披露請求的合法性,特別是該請求是否仍在授予請求的公共當局的權力範圍內,如果經仔細評估后得出結論認為,根據目的地國的法律,該請求是非法的,則對請求提出質疑, 國際法和國際禮讓原則規定的適用義務。 數據輸入者應在相同條件下尋求上訴的可能性。 在對請求提出質疑時,數據輸入者應尋求臨時措施,以期在主管司法當局就其案情作出決定之前中止請求的效力。 在根據適用的程序規則要求之前,它不得披露所要求的個人數據。 這些要求不影響數據輸入者根據第14(e)條承擔的義務。

(b) 數據輸入者同意記錄其法律評估和對披露請求的任何質疑,並在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數據輸出者提供該檔。 它還應根據請求向主管監督機構提供。

(c) 數據輸入者同意根據對請求的合理解釋,在回應披露請求時提供允許的最低限度的資訊。

第四節 最後條款

條款 16

不遵守條款和終止

(a)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數據輸入者如果無法遵守這些條款,應立即通知數據輸出者。

(b) 如果數據輸入者違反這些條款或無法遵守這些條款,數據輸出者應暫停向數據輸入者傳輸個人數據,直到再次確保遵守或合同終止。 這不影響第14(f)條。

(c) 在以下情況下,數據輸出者有權終止合同,只要合同涉及這些條款下的個人數據處理:

(i) 資料輸出者已根據 (b) 段暫停向數據輸入者傳輸個人數據,並且未在合理時間內恢復遵守這些條款,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暫停后的一個月內恢復;

(ii) 數據輸入者嚴重或持續違反這些條款;或

(iii) 數據輸入者未能遵守主管法院或監管機構關於其在本條款項下的義務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在這些情況下,它應將這種不遵守情事通知主管監督機構。 如果合同涉及兩個以上的締約方,數據輸出者只能對相關方行使此終止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d) 在根據本款規定在合同終止之前轉移的個人數據 (c) 應根據資料輸出者的選擇立即返回給資料輸出者或將其全部刪除。 這同樣適用於數據的任何副本。 數據輸入者應向數據輸出者證明刪除數據。 在數據被刪除或返回之前,數據輸入者應繼續確保遵守這些條款。 如果適用於數據輸入者的當地法律禁止退回或刪除傳輸的個人數據,則數據輸入者保證將繼續確保遵守這些條款,並且只會在當地法律要求的範圍內和時間內處理數據。

(五)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撤銷其受本條款約束的協定: (i) 歐盟委員會根據 (EU) 2016/679 號條例第 45(3) 條通過了一項決定,該決定涵蓋了這些條款適用的個人數據的傳輸;或 (ii) 法規 (EU) 2016/679 成為個人數據傳輸到的國家/地區法律框架的一部分。 這不會影響根據法規(EU)2016/679適用於相關處理的其他義務。

條款 17

准據法

這些條款應受歐盟成員國之一的法律管轄,前提是此類法律允許第三方受益人權利。 雙方同意,這些條款應根據Appy Pie客戶服務條款中定義的法律問題和司法管轄區特定條款進行管轄,或者如果該部分未指定歐盟成員國,則受愛爾蘭共和國法律管轄(不參考法律衝突原則)

條款 18

法院和司法管轄區的選擇

(a) 由這些條款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歐盟成員國的法院解決。

(二)締約雙方同意,這些法院應為第17條規定的管轄法院。

(c) 數據主體還可以在他/她慣常居住的成員國的法院對數據輸出者和/或數據輸入者提起法律訴訟。

(d) 雙方同意服從此類法院的管轄權。

英國和瑞士標準合同條款附錄

(a) 本附錄在必要的範圍內對標準合同條款進行了修訂,以便它們適用於數據輸出者向數據輸入者進行的傳輸,前提是英國GDPR或瑞士DPA(如Appy Pie數據處理附錄中所定義)適用於數據輸出者在進行傳輸時的處理。

(b) 標準合同條款應通過以下修改加以修正:

(i) 對「法規(EU)2016/679」的引用應解釋為對英國GDPR或瑞士DPA(如適用)的引用;

(ii)對“法規(EU)2016/679”的特定條款的引用應替換為英國GDPR或瑞士DPA的同等條款或章節(如適用);

(iii)應刪除對法規(EU)2018/1725的引用;

(iv) 提及「歐盟」、「聯盟」和「成員國」時,應改為提及「聯合王國」或「瑞士」(如適用);

(v) 未使用第13(a)條,「主管監督機構」應為聯合王國資訊專員或瑞士聯邦數據保護資訊專員(如適用);

(vi) 提及的「主管監督機構」和「主管法院」應改為提及「資訊專員」和「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或「瑞士聯邦數據保護資訊專員」和「適用的瑞士法院」(如適用);

(vii) 在第17條中,標準合同條款應受英格蘭和威爾士或瑞士(如適用)法律管轄;和

(viii) 在英國 GDPR 適用於處理的範圍內,第 18 條應替換為:“由這些條款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英格蘭和威爾士法院解決。數據主體還可以向英國任何國家的法院對數據輸出者和/或數據輸入者提起法律訴訟。締約雙方同意服從這些法院的管轄」;和

(ix) 在瑞士 DPA 適用於處理的範圍內,第 18 條應改為:“由這些條款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瑞士主管法院解決。締約雙方同意服從這些法院的管轄”

所附附附表:

附表1:截至2020年5月6日的分處理商

附表2:處理詳情

附表3:標準使用條款合同條款

附表4:訪問處理者/控制者保留的個人信息的過程

附表5:標準合同條款 – 模組二:將控制器轉移到處理器(C2P)

 

如果您需要我們 SLA 的簽名副本,請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